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82號
TYDM,108,審交附民,82,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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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林育模
被   告 郭柏村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7 年度審交訴第32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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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