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65號
TYDM,108,審交易,65,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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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婉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
第1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婉菁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晚間,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 由富國路920 巷往莊敬路2 段方向行駛於富國路橋。嗣於同 日晚間6 時56分許,行經富國路與富國路717 巷交岔路口, 欲變換車道而左偏行駛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為晴、夜間有照明、 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自內側車道左偏變換車道欲 至外側車道。適有亦疏未依標誌規定而行駛禁行機車之路橋 ,且未充分注意右側直行車輛並行間隔之許林金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同路段同向之外側車道 駛至,見狀閃避不及,雙方車輛因此發生碰撞,許林金英人 車倒地,造成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臉部 撕裂傷、頭痛、頭暈、目眩,且因腦部外傷造成雙眼視野右 側半盲及出現妄想症精神病,已達身體及健康受有重大不治 之重傷害。案經林金英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盧婉菁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經查,被告盧婉 菁所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林金英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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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