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264號
TYDM,108,單禁沒,26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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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漢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40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漢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1 份附卷 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再被告因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 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 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 一體視為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單位 │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2 包(含無法與毒│卷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甲基安非他│品析離之包裝袋2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命 │只,含袋毛重共2.│UL/2018/00000000)記載含左列│
│ │ │0.3 公克,鑑驗取│毒品成分無誤。 │
│ │ │用0.002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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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