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263號
TYDM,108,單禁沒,263,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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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昌原 (原名李錫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234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356
號、偵字第10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含袋毛重共計零點陸公克,鑑驗共取用零點零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 1356號、106 年度偵字第10398 號被告李昌原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0899 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該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間已經屆滿。被告所 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含袋毛重共計0.6 公克 ,鑑驗共取用0.005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三、查被告因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 銷,且緩起訴期間已經屆滿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及106 年度偵字第10398 號卷宗資 料可憑。又被告為警查獲上開犯行時,所扣得之物1 包(驗 前含袋毛重共計0.6 公克,鑑驗共取用0.0057公克),經檢 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06 年3 月13日UL/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1 紙附卷可稽(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卷第80頁反面 ),則上開毒品海洛因1 包,自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揭違禁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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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