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207號
TYDM,108,單禁沒,207,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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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水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46號;106 年度偵字第10721 號、106 年度緩字
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醉藥「TKTX」柒拾伍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106 年 度偵字第10721 號、106 年度緩字第1350號);扣案之麻醉 藥「TKTX」75盒經檢驗含有「Lidocaine 」、「Prilocaine 」(聲請書誤載為「Prinocaine」)成分,屬於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詳附件)。二、法律規定: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 38條第2 項)。
2.「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 )。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 0 號之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透過「淘寶網」,向 某不知名之商家,以新臺幣約3,000 元之價格,購得麻醉藥 含有「Lidocaine 」、「Prilocaine」 成分之麻醉藥「TK TX」75盒(下稱系爭麻醉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逕自 委託不知情之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於105 年12月26日以貨 物名稱:「COSMETIC」、數量:「2 PCE 」為名申報進口( 進口報單號碼為:CX/05/526/HE212 號、提單主號:000-00 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郝有姣) ;嗣於同日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並於桃園市○○區 ○○○路000 號(遠雄貨棧進口快遞專區)扣得系爭麻醉藥 ,而經檢察官認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款輸入禁藥罪,且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7161號處分書,以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系爭麻醉藥經送驗結果,含如聲請意旨所示成分(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1 月13日FDA 研字第1050055451號 函,偵卷19頁),且為被告自承購入使用(偵卷第30頁背面 ),核屬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㈢另本案可能涉及「違禁物」或「犯罪所用之物」的爭點(相 關討論,可參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916 號判決);但此一 爭點,於本案結論並無差異(無論依據何者,均需沒收), 於此不再贅論,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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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