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國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9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國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潘國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被告 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8 年1 月5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揭羈 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8 年4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