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游霖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第一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 年0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郭游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關於對原判決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等罪部分不服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游霖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02月1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對於原判決關於 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明知 為禁藥而轉讓等罪部分不服之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二十日內補提該部分之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 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部分之上訴理 由書狀,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莆 晉
法 官 陳 柏 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