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047號
TYDM,107,訴,104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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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尚紳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法扶律師)
      楊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7642 號、第177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尚紳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尚紳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 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間某 日,以其持用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內之通訊軟體Telegram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套」之成年男子聯繫後,於107 年6 月間,在雲林縣○○市 ○○○路000 號前,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替「阿套 」搬貨為代價,取得大麻植株20株,除其中4 株大麻植株因 已死亡而丟棄外,於同年6 月間某日至同年7 月4 日為警查 獲時止,以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作為栽 種大麻作物場所,利用附表一編號4 至5 、7 至14所示之物 作為栽種大麻之設備及器具,使用土耕法栽種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 所示之大麻植株共16株,期間並定期施以水分、肥料 及光照,以待其成株開花,嗣於同年6 月底,將附表一編號 2 之大麻植株拔起,並使用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刀片,剪下 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大麻葉,欲等待其乾燥後製成達可施用 程度之大麻,惟尚未完全乾燥即為警於107 年7 月4 日下午 2 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尚紳前開住處執行 搜索,當場在上址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致黃尚紳所 製造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因尚未乾燥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未 遂。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 ,公訴人、被告黃尚紳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 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時狀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 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供認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8 頁至第12頁反面、第51頁反 面至第52頁反面、第54至55頁、第78至82頁、第168 至169 頁;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卷宗(下稱訴字卷)第 36頁反面至第37頁、第82頁至第82頁反面】,核與證人A1於 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 字第5035號偵查卷宗第8 至9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勘察報 告、現場勘察照片及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16頁至第20頁反面、第25頁反面至第41頁、第87至93頁), 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再者,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結果,其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大麻藥品類)成分,驗前含袋總毛重10.61 公克,因鑑驗取用0.0163公克,驗餘含袋總毛重10.5937 公 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大麻藥品類)成分,驗前含袋毛重12.13 公克,因鑑 驗取用0.062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2.0676 公克;附表一編 號3 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藥品類) 成分,驗前含袋毛重2.84公克,因鑑驗取用0.0392公克,驗 餘含袋毛重2.8008公克,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3 份 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51 至153 頁)。綜上,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大麻(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栽種及持有。又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製造」,指就原料、元素予以 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 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 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稱之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 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 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 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 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 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又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 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 ,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 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風乾或烤乾,乃目前大 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需使用特別之工具 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 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 、101 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判決意旨)。查被告使用土耕法 栽種大麻植株,定期施以水分、肥料及光照,且利用附表一 編號6 所示之刀片,剪下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大麻葉,又附 表一編號3 所示之大麻葉,經送鑑定後確含四氫大麻酚成分 ,詳如前述,是被告栽種大麻並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片後, 放置等待乾燥,已著手於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惟尚未完成 陰乾製程,即經警查獲,其犯罪尚屬未遂,執此,核被告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先持有大麻枝葉,進而意圖供製造毒 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嗣製造大麻,其持有大麻枝葉及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製造大麻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上開2 罪應論以想像 競合犯,容有未洽。
㈡ 被告已著手於製造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 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自白犯罪,業如前述 ,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 ,遞減輕其刑。
㈣ 復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 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旨意在於 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 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 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 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 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87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為警查獲後,雖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來源為「阿套」, 然偵查機關未據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毒品來源乙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1 月30日桃檢坤露107 偵17642 字第 1089007940號函1 份附卷可參(見訴字卷第67頁),自無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刑責之餘地,附此敘 明。
㈤ 爰審酌被告為供己施用,竟於獲取栽種大麻之管道及相關知 識後,即非法取得大麻植栽,進而栽種大麻、製造大麻,嚴 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可,另考量被告自陳其係為治療、抑制自身疾病而為 本案栽種、製造大麻之犯行,其現已知悔悟,循正規醫療管 道治療疾病等情(參照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 、看診紀錄、大麻相關文獻資料,見訴字卷第36頁反面、第 44頁、第46至62頁),復衡酌其種植大麻期間非長,數量非 至鉅,且被告雖有摘取大麻葉片之製造行為,惟尚未完成乾 燥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屬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其犯 罪之手段及情節尚非重大,兼衡其素行、自陳碩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現在家中幫忙、月入10,000元至20,000元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82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而蹈法網,犯後迭於偵審坦承犯罪,已知悔悟,態度勉可, 且參以其係為求治療自身疾病,方涉險栽種、製造大麻,其 犯罪動機洵非至惡,兼衡以前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復衡 酌刑罰之功能在於對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入 監服刑不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緩刑5 年,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 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資力暨所犯 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



公庫支付200,000 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 與被告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 ,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及社會防衛 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 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 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 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 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物,係供本案栽種第二級毒品即 附表一編號1 大麻植株所用,均可與第二級毒品分離;如附 表一編號5 至15所示之物,則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其栽種 、製造第二級毒品、聯繫本案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 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訴字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第 82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 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栽種、製 造第二級毒品案件有關,爰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74條第 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柏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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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數量│備註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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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麻植株 │18 │15株│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見偵卷第│
│ │ │ │ │酚成分,驗前含袋總毛重│152頁 │
│ │ │ │ │10.61 公克,因鑑驗取用│ │
│ │ │ │ │0.0163公克,驗餘含袋總│ │
│ │ │ │ │毛重10.5937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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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麻成品 │24 │1株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見偵卷第│
│ │ │ │ │酚成分,驗前含袋毛重12│153頁 │
│ │ │ │ │.13 公克,因鑑驗取用0.│ │
│ │ │ │ │062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 │
│ │ │ │ │12.0676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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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麻葉 │10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見偵卷第│
│ │ │ │ │酚成分,驗前含袋毛重2.│151頁 │
│ │ │ │ │84公克,因鑑驗取用0.03│ │
│ │ │ │ │9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2.│ │
│ │ │ │ │800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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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麻植栽盆 │18 │15個│栽種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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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植栽盆 │9 │2箱 │栽種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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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刀片 │11 │1個 │製造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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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酸鹼值測定儀 │12 │3支 │栽種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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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肥料 │13 │5包 │栽種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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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設備(架子、遮光罩│14 │1組 │栽種大麻之用 │ │
│ │、遮光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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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照光燈 │15 │4組 │栽種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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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噴水器 │17 │1個 │栽種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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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托盤 │21 │1個 │栽種大麻之用 │ │
├──┼─────────┼─────────┼──┼───────────┼────┤
│13 │大麻栽植箱 │23 │1個 │栽種大麻之用 │ │
├──┼─────────┼─────────┼──┼───────────┼────┤
│14 │電子磅秤 │25 │1個 │栽種、製造大麻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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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27 │1支 │供本案聯繫之用 │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SIM 卡1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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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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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疑似大麻(19.14 公克) │1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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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麻花(毛重2.9 公克) │2 │1包 │
│ │(另案施用毒品案件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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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吸食器 │3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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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麻研磨器 │4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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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麻煙斗 │5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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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非他命殘渣袋 │6 │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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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削尖吸管 │7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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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疑似大麻(毛重3.64公克)(毛重3.62公克)│8 │2包(起訴書誤載1│
│ │(起訴書漏載毛重3.62公克)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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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具(剪刀、小扁鑽、盒子各1 個) │11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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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風扇 │16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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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光燈 │19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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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暖燈 │20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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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剪刀 │22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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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麻(毛重0.92公克) │26 │1包 │
│ │(另案施用毒品案件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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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