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劉海明
被 告 杜建邦
吳二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桃簡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