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7年度,159號
TYDM,107,桃簡附民,159,201904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劉海明
被  告  杜建邦
      吳二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桃簡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