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2570號
TYDM,107,桃簡,2570,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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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少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少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為脫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逕自將即將受強制執行 之財產隱匿、其之行為方式係當本院執行書記官面前為之, 對於本院公權力之執行威信傷害甚大、被告隱匿之財產係自 小客車、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即執行債權人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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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