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957號
TYDM,107,易,95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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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3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壢
簡字第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 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 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鄧易棕(業於民國106 年 10月13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23 77號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與王道米曾錦田前因買賣車輛涉 有交易糾紛,被告鄧易棕遂邀集友人(即同案被告)詹德智呂學麟謝建良(被告詹德智謝建良部分由本院另行審 結)協助其索討債務,惟被告鄧易棕不知王道米曾錦田之 住處,遂另請不知情之友人劉小凱以商談生意為由,邀約王 道米、曾錦田於106 年1 月1 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楊梅 區秀才路旁之高速公路下見面,王道米曾錦田不疑有他, 遂由王道米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曾錦田依約 前往上開地點,俟雙方見面後,劉小凱即駕車引導王道米曾錦田沿桃園市楊梅區甡甡路往山區方向行駛,被告鄧易棕 則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被告詹德智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呂學麟)、被告謝建良駕 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在後尾隨,惟王道米曾錦田 駕車行駛至桃園市○○區○○路000 號旁之產業道路時,察 覺後方遭人尾隨,遂欲迴轉調頭離去,詎被告鄧易棕、詹德 智、呂學麟謝建良竟共同基於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 之犯意聯絡,趁王道米所駕駛之車輛為迴轉調頭而橫停於道 路中央時,由被告鄧易粽將機車停放在王道米所駕駛車輛之 車頭處,被告詹德智則將車輛停放在該車之左側車門處,被 告謝建良則將車輛停放在詹德智所駕駛車輛之後方,被告鄧



易棕、詹德智呂學麟謝建良並隨即下車,站立於王道米 所駕駛車輛之車窗旁,要求王道米曾錦田下車處理債務問 題,雖經王道米曾錦田一再要求鄧易棕等人移置車輛供其 通行,均遭被告鄧易棕等人加以拒絕,王道米曾錦田遂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4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學麟業於107 年3 月 1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108 年1 月2 日竹縣湖戶字第1070003876號函及附件(107 年度易第957 號卷,第4 至22、26至27頁)在卷可稽,是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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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