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7年度,1382號
TYDM,107,壢簡,1382,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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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3738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8122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錦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行11行「林偉棋」更正為「陳偉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2 行「林偉棋」更正為「陳偉棋」、附表編號1 之轉帳 及金額(新臺幣)欄所示「15萬30元」更正為「15萬元」、 附表編號2 匯款時間欄所示「晚間8 時」更正為「晚間6 時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 (如附件)之記載,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程 序時自白及供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2月21 日元銀字第1070013472號函及附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8 年3 月19日元銀字第1080002398號函及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準此,取得、持用金融機構 帳戶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 詐術,以前揭詐騙手段向被害人詐財,致使被害人因陷於錯 誤而匯款入金融機構帳戶,該取得、持用金融機構帳戶之人 應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論處。而本案被告單 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並不能逕與向告訴人、被害人 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係對詐騙集團成 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參照前述說明,應論以幫助 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林錦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同時、同地一次提供前 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 從事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 欄所示之數次詐欺犯行,而係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俱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㈤、至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所載之犯罪事實間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㈥、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助渠等方便行騙財物而增長詐財歪風,擾亂金融交易往來 秩序,並增加查緝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穩 定,且使告訴人、被害人受有金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復非實際獲取詐得款項之 人,而斟酌其於本案參與之程度、情節,及本案遭詐騙之人 數及金額,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行為所生危 害、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依既有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取任何犯罪所得,是尚不生犯罪 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373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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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