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景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16538 號、第167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景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之引擎蓋、右前葉子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暴行妨害公務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警車之事實應 補充:警方到場後,被告先稱其叫18歲妓女來此嫖妓,然雞 頭騙其而找來卅餘歲之妓女,後又稱其同行之女性友人李鎮 希即其叫來的妓女,質疑警方是否要查李鎮希,期間,被告 不斷欲靠近李鎮希,又改稱李鎮希是其現任女友,竟然在應 召站指派下亂給人家嫖玩並指責李鎮希,在場員警趙尉蓉及 林坤暉不斷阻止被告靠近李鎮希,且林坤暉警員數次拉住被 告,被告仍施以不法腕力擺脫後向李鎮希靠近,被告又以右 手敲打警車引擎蓋右側,最後經2 位員警壓制,被告仍以不 法腕力擺脫後跑向李鎮希,不斷質疑李鎮希當外約妓女,又 稱其沒有向警方檢舉李鎮希之爸爸不法引進越南女子,被告 又以頭撞警車右前葉子板部位,被告又要求李鎮希和其一起 去警局作筆錄,迄支援警力到達,始將被告上銬帶返警局, 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警方在現場保護李鎮希之人身安全 ,又損壞警車右前葉子板、引擎蓋右側,致該等部位錯位須 校正、又凹陷須鈑金烤漆。
三、訊據被告薛景仁於警、偵訊對於涉犯公共危險罪均坦承不諱 ,其就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物品罪部分雖於偵訊時坦承 犯行(檢察官未就暴行妨害公務部分為偵查、訊問),然其 就暴行妨害公務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物品罪部分於警 詢辯稱:伊喝酒醉不記得云云。惟查:
㈠依員警趙尉蓉及林坤暉出具之職務報告內容以:「…趙尉蓉
駕駛AUK-5729號巡邏車於107 年6 月8 日5 時15分許至中壢 區中北路二段437 巷1 號處理糾紛案件,現場報案人薛景仁 與同行友人李鎮希於上址門口外等候,經了解過程中薛男與 李女因感情糾紛起爭執,薛男一度追向李女並不斷咆哮,經 警方制止後薛男以頭部撞擊車號000-0000編號332 巡邏車右 前車頭,同時以雙手拍打該巡邏車引擎蓋,警方制止後薛男 又自行趴向地板以頭部撞擊地面多下致身流血,警方再度制 止並呼叫支援警力及救護車到場,支援警力到場後薛男不斷 咆哮反抗不聽警方勸阻…」,查員警趙尉蓉及林坤暉乃依法 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應不至於有隨意誣指被告之理,是其2 人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堪以採信。
㈡經本院勘驗警方提供之蒐證光碟內員警林坤暉之密錄器,檔 案名稱FILE0156.MOV檔,勘驗結果如下:「自107 年8 月6 日凌晨5 時11分許開始勘驗,畫面中可見員警趙尉蓉、林坤 暉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號之峇里島汽車旅館 前,又可見員警趙尉蓉在詢問一名女子(下稱A 女)係被告 的誰,A 女回答是被告之女朋友。
被告:我不可以報案是不是?啊!如果不可以報案我走了啊 林坤暉員警:啊你報案是什麼事情?
被告:我他媽的,我剛剛叫外約的來,他說18歲。 林坤暉員警:嗯。然後?
被告:我一看就不是18歲啊!他媽的!
林坤暉員警:然後呢?
被告:他打電話嗆我啊!我馬上來!我現在說好,馬上來。 林坤暉員警:你的證件借我一下。
被告:我沒有證件。
【現場可見員警趙尉蓉在旁詢問A 女案情經過】被告:我不 能,ㄟ!(朝員警林坤暉走去)林坤暉員警:好,你不要碰 我,好不好?
被告:我不能打槍是不是?還是開妓院是合法的? 【畫面中可見員警林坤暉走至員警趙尉蓉旁邊,員警趙尉蓉 仍在詢問A 女相關資料】被告:找外約是合法是不是? 【畫面中可聽見員警趙尉蓉詢問A 女姓名為何,從哪裡來的 】
林坤暉員警:來你身分證字號幾號?
被告:Z000000000,找外約是合法是不是?啊還可以打電話 嗆你說,他馬的,你說…
林坤暉、趙尉蓉員警:你叫什麼名字?
被告:我姓薛啦!風景的景,仁愛的仁啦!
趙尉蓉員警:嘿。
被告:可以嗎?夠嗎?還有什麼資料不夠的?
趙尉蓉員警:你喝酒是不是?
被告:我找外約。
趙尉蓉員警:嘿。
被告:外約來,我說18歲,給4000塊。
趙尉蓉員警:嘿。
被告:沒有18歲,一看就是30幾歲,雞頭還跟我講什麼,好 他媽的,你叫我什麼,是怎樣?司機是我要付是不是 ,好沒關係我找警察來。
趙尉蓉員警:啊他們現在人勒?
被告:我給妳他們的電話啊!妳要不要查他?
趙尉蓉員警:你有電話嗎?你的。
被告:我0000000000。
林坤暉員警:啊她是誰?(指向A 女)被告:女朋友。 【趙尉蓉員警便詢問A 女,被告所述是否為真,A 女回答已 經分手】被告:哪時候分手的?
林坤暉員警:喔,分手了。
被告:哪時候嘛?哪時候?哪時候?(大聲向A 女咆哮)【 見被告要走向A 女】趙尉蓉員警:ㄟ好了!好了!(阻擋被 告向A 女前進)被告:哪時候?哪時候?(復走向A 女)趙 尉蓉員警:ㄟ先生,先生!(伸手阻擋被告)林坤暉員警: 幹嘛啦?
被告:哪時候?(大聲)(以手推A 女)【趙尉蓉、林坤暉 員警上前阻擋被告向A 女前進】林坤暉員警:你幹嘛啦? 被告:我不能講。(朝A 女走去)【畫面中可見林坤暉員警 以右手阻擋被告前進】林坤暉員警:你講,你不要動手嘛~ 【畫面中可見被告繞過林坤暉員警朝A 女走去,然A 女前站 有趙尉蓉員警,趙尉蓉員警亦以身體阻擋被告前進】 林坤暉員警:你是怎樣?(伸手拉被告之右手,阻擋被告朝 A 女前進)林坤暉員警:你是怎樣?
被告:現在是怎樣啦!
【畫面中可見林坤暉員警拉住被告,阻擋被告朝A 女走去】 林坤暉員警:你幹嘛?
【畫面中可見被告繞過員警,走向A 女,員警林坤暉、趙尉 蓉見狀便快速上前阻擋被告往A 女走去】林坤暉員警:你 是怎樣?
趙尉蓉:你幹嘛啦?啊我們在這裡要幫你處理事情啊!你那 麼大聲要幹嘛?
【畫面中可見被告要繞過員警林坤暉朝A 女前進】林坤暉員 警:啊你是怎樣啦?
【畫面中可見被告已經繞過員警林坤暉朝A 女追去,員警林 坤暉、趙尉蓉見狀快速追著被告,要阻擋被告朝A 女走去 】
【畫面中可見A 女朝員警林坤暉跑去,並向林坤暉表示救她 】林坤暉員警:妳住哪裡?(問A 女)被告:我跟你講, 他馬的她就是外約!(向趙尉蓉、林坤暉員警說)(大聲) 趙尉蓉員警:所以勒?
被告:幹妳娘雞八。【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5 時14分19 秒】趙尉蓉員警:那你在這邊大小聲幹嘛?
【畫面中見被告復繞過員警林坤暉,朝A 女走去】被告:我 不能跟我女朋友講話是不是?不行是不是?(台語 )還是妳可以跟妳男朋友講話,我們不能?(對員警 趙尉蓉說)
林坤暉、趙尉蓉員警:等一下!等一下!(伸手阻擋被告朝 A 女走去)
趙尉蓉員警:你冷靜一點。
被告:是不是?
林坤暉員警:啊妳怎麼來的?(問A 女)A 女:他約我來的 。
被告:是不是!(對趙尉蓉員警說)趙尉蓉員警:我們不是 來這裡看你打你女朋友的喔!
被告:我沒有要打她。
A 女:沒有打我,那你…(聽不清楚)林坤暉員警:他叫什 麼名字?(問A 女)A 女:他叫…(聽不清楚)林坤暉員警 :啊你們怎麼來這裡的?
A女:他叫我來。
被告:她馬的,幹妳娘,跟人家上床,我不能跟妳講是不是 ?(大聲向A 女說)【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5 時 14分51秒】林坤暉員警:什麼?
A女:我跟他分手,今天我是最後一天。
趙尉蓉員警:那妳東西先拿一拿,妳先回去。
A女:我拿好了。
被告:妳說…(聽不清楚)(大聲咆哮)【畫面中可見被告 以右手敲打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之 右 側引擎蓋上方】趙尉蓉員警:我們警車你不要亂打喔 !
被告:好。
趙尉蓉員警:你幹什麼?
被告:這是我女朋友。
趙尉蓉員警:所以勒?
林坤暉員警:啊!然後勒?
被告:然後你們可以走了。
【畫面中可見被告又朝A 女走去,被員警林坤暉檔下】【趙 尉蓉員警以無線電請求支援】【畫面中可見被告繞過員警林 坤暉、趙尉蓉員警要朝A 女追去】林坤暉員警:你幹嘛啦? 【畫面中可見被告抓住A 女,員警林坤暉快速上前拉住被告 之左手臂制止被告,而員警趙尉蓉亦上前制伏被告】被告 :啊~(咆哮)(被員警2 人制伏中)被告:我沒有…我找 妳…啊~(可見被告掙脫員警制伏朝A
女跑去)
【畫面中可見員警林坤暉上前拉住被告之手臂,制止被告朝 A 女追去】
被告:啊~~(畫面中可見被告躺在地上,員警2 人站立於 被告旁邊)【員警趙尉蓉請求支援】林坤暉員警:幹 嘛啦?
被告:我不能找我女朋友是不是啦?(大聲咆哮)林坤暉員 警:你就坐在這邊會怎樣啦?
【畫面中見被告從地上爬起來,復往A 女方向衝去,員警林 坤暉見狀以左手拉住被告,被告又掙脫】被告:叫她過來 !(大聲咆哮)林坤暉員警:啊她不就在這裡嗎? 被告:過來!(對A 女說)(大聲咆哮)【無線電聲】【畫 面中可見被告停止追逐A 女】林坤暉員警:你到底是要幹嘛 啦?
被告:我女朋友他馬的跟人家上床,我不能叫她不要跟別人 上床是不是啦?(見被告以左手拍打車牌號碼000-00 00號警車之引擎蓋)林坤暉員警:你可以不要打我們 警車嗎?
被告:啊我不能找她是不是啦?
林坤暉員警:啊你現在不是就在前面了?到底要幹嘛? 被告:找她過來!
林坤暉員警:啊在這裡不能講嗎?
被告:講清楚。
林坤暉員警:現在就可以講清楚啊!
被告:講清楚,妳不要…(聽不清楚)幹!
被告:妳跟誰,哪一個老闆,讓妳外約的?(手指向A 女) (大聲咆哮)趙尉蓉員警:好你小聲一點好不好? 被告:哪一個?39?…(聽不懂)(左手指向A 女)被告: 叫妳外約你就外約,去給你家幹!(台語)我也不能 講話,我給妳她的電話,他馬的以後不要給我外約。 【無線電聲】被告:他媽的這麼愛妳,妳給我這樣子玩。
A 女:…(聽不清楚)被告:妳叫她們查,我如果有報警去 抓妳爸爸,我隨便妳,馬上幹妳娘,給他死(台語)。 【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5 時17分35秒,可見被告以頭 撞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
【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下午5 時17分41秒,可見被告復以 自己的頭部撞擊柏油路,且不斷說幹妳娘】林坤暉員警: 幹嘛啦?(伸手阻擋被告)被告:我有抓妳爸爸,我去死, 幹!幹妳娘老雞掰。
【被告又要以頭撞地板,員警林坤暉見狀以左手拉起被告】 趙尉蓉員警:帶回去啦!(對林坤暉員警說)被告:等一下 喔!等一下喔!妳先叫她來喔!我沒有報警抓
她爸爸喔!我沒有報警抓妳爸爸(見員警2 人壓制被 告)
【畫面中可見員警趙尉蓉要對被告宣讀三項權利,然員警林 坤暉表示稍等警力過來,此時可見員警林坤暉一直拉著被 告】
林坤暉員警:先控制好就好。(一邊向員警趙尉蓉說,一 邊在拉住被告向A 女前進)趙尉蓉員警:好了
!好了!等一下!
【被告掙脫員警林坤暉】林坤暉員警:幹!你不要一直用我 們的警車喔!
被告:我跟你講,我沒有,他馬的!(將衣服掀起擦臉)林 坤暉員警:你怎樣啦?
趙尉蓉員警:你想講什麼?你講!你現在用講的。 被告:叫她過來,跟我講清楚。
林坤暉員警:啊現在不能講是不是?
被告:過來!在這裡跟我講清楚。好不好?(對A 女說)【 無線電聲】趙尉蓉員警:那你是要講什麼?
被告:過來!(對A 女說)趙尉蓉員警:你這個聲量她聽得 到。
被告:過來!我沒有報警,馬上查我身分證有沒有報警抓 她媽媽。(對A女說)
趙尉蓉員警:好了!好了!好了!(以右手阻擋被告向A 女 前進)被告:有沒有!
趙尉蓉員警:好了你再退後一點,可以嗎?你這音量她聽的 到。
被告:她爸爸他馬的偷跑,關我什麼事?我有報警嗎? 趙尉蓉員警:剛剛不是你打電話的嗎?
林坤暉員警:剛剛就是你打電話的!
被告:我打電話是外約的!(大聲咆哮)林坤暉員警:啊然
後勒?
被告:我沒有報警抓她爸爸!幹!(大聲咆哮)【無線電聲 】林坤暉員警:說什麼啦?
被告:幹,叫她馬上跟我回去做筆錄。(手指A 女)【無線 電聲】被告:走,妳爸爸怎麼回去的,怎麼被抓的,跟我回 去做筆
錄!(大聲咆哮)(手指A女)
被告:我跟你講,我沒有報警抓她爸爸偷跑!(對員警林坤 暉說)林坤暉員警:她爸是怎樣?這跟今天這個有什 麼關係?
被告:她剛剛講啊,說我報警抓她爸爸啊,然後他帶很多越 南女人過來啊,跟這有什麼關係?
林坤暉員警:啊!我們巡邏車怎麼辦?
被告:你要不要叫她回去一起做筆錄?(對林坤暉員警說) 林坤暉員警:做什麼筆錄?
被告:做什麼筆錄,啊我為什麼要回去做筆錄? 林坤暉員警:你自己看!來來來,過來。
被告:那妳跟我講,馬上他跟我回去。
林坤暉員警:啊你怎樣負責?
被告:叫她回去做筆錄,她是關係人,她是嚴重關係人。 【無線電聲】被告:我要做什麼筆錄?
趙尉蓉員警:我們沒有說你要做筆錄啊!
被告:那你叫我做什麼筆錄,我跟我女朋友吵架不行? 趙尉蓉員警:那妳現在是…(聽不清楚)【現場有其他員警 (下稱B 、C 員警)至現場支援】【無線電聲】B 員警:你 怎麼撞成這樣?(台語)被告:我自己撞的(台語)。 B 員警:這樣不行啦!(台語)被告:我爽啊!(台語)B 員警:這樣我就要對你保護管束,我怕你自傷嘛~是不是 (台語)B 員警:來銬起來,你要自傷嘛,我把你 銬起來,保護你。【畫面中見員警將被告上銬,被告不斷大 聲咆哮】被告在上開全程講話清晰,行動敏捷,無站立不穩 之情形。(以下省略)」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㈢由上開勘驗可知,員警上開職務報告與現場事實相符。另可 知被告全程之態度均極為囂張,且不斷大聲咆哮,另在勘驗 之全程,被告與員警對答如流,且尚不斷以肢體暴力擺脫員 警之拉阻及壓制,而不斷上前追逐A 女,可見被告或於行為 時有飲酒之情,然絕無因酒醉而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亦無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是自不得獲邀減免 罪責,充其量其僅係藉酒發揮而已。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㈠聲請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就被告暴行妨害公 務犯行事實詳予記載並聲請之(聲請人未勘驗密錄器檔案, 致無法發現被告暴行妨害公務之犯行,應檢討改進之),僅 聲請被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物品罪部分,然該二部分 既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在本院得一併審究 之範圍內。㈡審酌:⑴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在不能安全駕駛 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且又於接近凌晨時分 行駛,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於本件已致生撞擊路邊停 放車輛之事故,又其被查獲後經抽血換算成呼氣所含酒精成 分高達約每公升1.1345毫克,被告曾於106 年2 月23日凌晨 酒駕肇事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雖後經該署檢 察官撤銷之,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撤銷書類未合法送達 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故被告緩起訴期間已經屆滿),猶 不知悔改,變本加厲再犯本件;⑵被告明知警方已數度阻止 其靠近李鎮希,仍不斷以不法腕力擺脫警方之拉阻及壓制, 對於警方保護人民之職務遂行產生重大之危害,其可責性甚 高、被告毀損警車之程度、其未賠償警車損失、其於103 年 間亦有暴行妨害公務之前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期徒刑部 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135 條第1 項、第138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