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46號
TYDM,107,原訴,4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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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46號
第 三 人 曾玟綺



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46號被告陳鋼等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 文
曾玟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森林法第52條第 5 項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而無正當理由提供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 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46號被告陳鋼等違反森林法等 案件,被告陳鋼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與被告李貴平高明聖一同搬運所竊得之臺 灣肖楠木,而扣案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第三 人曾玟綺所有,依檢察官起訴主張係供被告陳鋼等3 人搬運 肖楠木所用之物,可能為本案宣告沒收範圍,第三人有參與 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三、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46號案件,已進行數次準備程序,定 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行審判程序。第三人經命參與沒收程 序後,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又第三人參 與本案沒收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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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