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84號
TYDM,107,交附民,84,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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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許文婷
被   告 林坤暉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8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許文婷於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82號被告林坤暉被訴肇 事遺棄等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陳逸倫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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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