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14號
TYDM,101,矚訴,14,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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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謀


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文 聞律師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楊永昌


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
      劉 楷律師
被   告 許志強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李茂程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黃勝為(原名黃國書、已於105年11月29日歿)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鄭少熙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蔡文祺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587
號、101年度偵字第12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謀共同犯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又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又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柒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蔡文祺犯共同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許志強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楊永昌共同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褫奪公權部分,應執行褫奪公權參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李茂程共同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鄭少熙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陳志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志強扣案犯罪所得之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沒收;楊永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鄭少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勝為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
(一)陳志謀桃園縣龜山鄉(下稱龜山鄉)第16屆鄉長(任期 自民國99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2 月22日因案羈押而停職 ),依法負責綜理鄉政,指導、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楊 永昌受僱於龜山鄉公所,為約僱人員,並自81年9 月1 日 起,在龜山鄉公所工務課負責監工業務;許志強亦受僱於 龜山鄉公所,為約僱人員,並自79年5 月1 日起,在龜山 鄉公所工務課負責監工業務,渠等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二)蔡文祺曾受僱龜山鄉公所,自99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10 月31日期間,擔任鄉長陳志謀之秘書,依陳志謀之指示辦 事;張忠發曾受僱龜山鄉公所,自99年8 月1 日起至101 年2 月1 日期間,擔任龜山鄉公所秘書;李茂程係龜山鄉 調解委員會委員,與陳志謀熟識;鄭少熙陳志謀同為民 主進步黨黨員而認識,黃勝為(原名黃國書)則因多次參 與陳志謀之競選活動,而與陳志謀鄭少熙均熟識。(三)趙振銘(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 原住民族安提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提阿公司)負責人 ,魏麗娟(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 係趙振銘之配偶,負責安提阿公司之財務。林慶緯(所涉 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灃碩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灃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献春(所 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慶緯之父 親,與陳志謀係舊識。蔡雪珍(所涉100 年7 月1 日前之 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涉100 年7 月 1 日以後之行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欽友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欽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女兒王 思涵),吳峯明(所涉100 年7 月1 日前之行賄罪嫌因行 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涉100 年7 月1 日以後之行 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受僱欽友公司之工地主任,王 維綸(所涉行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蔡雪珍之子,協 助蔡雪珍處理欽友公司事務,劉建宏(所涉100 年7 月1 日前之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涉100 年7 月1 日以後之行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則係投資欽 友公司工程案之股東。陳經文(所涉100 年7 月1 日前之 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涉100 年7 月 1 日以後之行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受僱於昱盛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公司)、路宜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路宜公司)之工務部經理,負責龜山、八德及蘆竹地區 之工程案。高美令(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 訴處分)係黑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黑石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負責黑石公司之財務,黑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係 其配偶林祈明(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 分)。游修信(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 分)與高而潘建築師事務所係合作關係,王祥旭(所涉行 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受僱游修信之 工務部經理,負責現場監造業務。
二、陳志謀於擔任龜山鄉鄉長期間,竟圖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



監督施工、驗收,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或單獨,或 與蔡文祺共同,或與黃勝為共同,或與黃勝為、鄭少熙共同 ,而為下列行為:
(一)安提阿公司部分:
1、龜山鄉公所於99年1 月12日辦理「南崁溪上游(中正公園 至長壽路)河岸綠美化工程」招標,由安提阿公司得標, 該工程於100 年3 月23日完成驗收,工程結案總價為新臺 幣(下同)1126萬550 元,第一次部分驗收款為442 萬47 87元,第二次部分驗收款為406 萬8396元,最後工程餘款 金額為276 萬7367元。
2、詎該工程於100年3月23日完成驗收後,公所拖至100年5月 23日才將本案結算驗收證明書核定並交予安提阿公司,安 提阿公司於100 年5 月23日開立276 萬7367元之發票(含 保固金11萬2606元),向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許志強請款 ,許志強於100 年5 月25日繕打「動支經費請示單」及檢 附「支出憑證黏存單」,經公文流程於100 年6 月2 日主 計室林秀娥審定後,即送鄉長室請鄉長陳志謀核定,詎鄉 長陳志謀遲不核章,安提阿公司因遲未收到工程款,遂向 公所承辦人員許志強林兆祥瞭解探詢,方知請款公文壓 在鄉長陳志謀尚未核章,魏麗娟遂於100 年6 月上旬之某 日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向鄉長陳志謀陳情,希望公所能 儘速撥付工程款,詎陳志謀竟回稱:「你們賺很多,沒差 這些錢,沒請也沒關係」等語,並稱會再找人跟安提阿公 司聯絡,魏麗娟只好留下名片後離去,惟2 、3 天後,安 提阿公司仍未收到工程款,魏麗娟又再度北上至龜山鄉公 所,欲再次拜託陳志謀,然因陳志謀不在公所而未遇。 3、陳志謀知悉安提阿公司需錢孔急,而龜山國小少棒隊為前 往韓國參加世界盃少棒亞洲區代表爭奪賽亦需要經費,竟 憑藉其核定工程款之權勢,與蔡文祺共同基於藉勢藉端強 募財物之犯意聯絡,指示蔡文祺聯繫安提阿公司魏麗娟, 強令安提阿公司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蔡文祺明知向廠 商收取該工程合約應繳款項以外之金錢係屬違法之事,且 明知陳志謀係以核撥工程款之權勢,強令廠商為不樂之捐 ,竟因鄉長陳志謀為其長官,而與陳志謀共同基於藉勢強 募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6 月10日(星期五)打電話 予魏麗娟,相約100 年6 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龜 山鄉公所見面,當日上午10時許,趙振銘、魏麗娟等人前 往龜山鄉公所蔡文祺碰面,蔡文祺即示意趙振銘、魏麗 娟等人到公所外面談,由蔡文祺引領趙振銘等人至公所停 車場後,蔡文祺趙振銘上車密談,在車上,蔡文祺即轉



達鄉長陳志謀希望廠商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少棒隊,趙 振銘聞之,知道鄉長陳志謀欲挾核定工程款之權勢,迫令 廠商為不樂之捐,惟懼於鄉長之權勢,又慮及該工程利潤 不高,遂向蔡文祺討價降為20萬元,並表示如果一定要捐 款,希望工程款可以順利請領下來,蔡文祺表示可否降為 20萬元他無法決定,要回去請示鄉長陳志謀蔡文祺返回 公所向鄉長陳志謀報告後,鄉長陳志謀同意捐款降為20萬 元,魏麗娟復向蔡文祺表示沒有現金,需要工程款撥付入 帳後才有辦法捐款,蔡文祺再向鄉長陳志謀請示後,陳志 謀始核定撥付工程尾款,陳志謀並指示蔡文祺聯繫龜山國 小校長傅璧玉,轉達鄉長之友人將前往龜山國小捐贈20萬 元,其中10萬元鄉長要取回運用。當日下午,安提阿公司 之工程款276 萬7367元撥付入帳後,蔡文祺即在鄉長陳志 謀之指示下,陪同魏麗娟至龜山鄉農會提領20萬元現金後 ,帶魏麗娟至龜山國小,將該20萬元交予校長傅璧玉收受 (該筆20萬元並未入龜山國小棒球捐助款項帳目),蔡文 祺陪同魏麗娟離開龜山國小後,復折返回龜山國小,向校 長傅璧玉取回其中10萬元,並將該10萬元交予陳志謀收受 ,以此方式向安提阿公司強募財物。
(二)灃碩公司部分:
龜山鄉公所於99年11月2 日辦理「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 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招標,由灃碩公司得標, 工程總價為462 萬6870元,該工程於100 年2 月17日完成 第1 次驗收,驗收款為268 萬1127元,惟驗收完成後,公 所遲遲未核撥第1 次工程款,林慶緯承受資金周轉之壓力 ,遂請曾與陳志謀熟識之父親林献春龜山鄉公所拜託鄉 長陳志謀林献春於100 年3 月中旬之某日,至龜山鄉公 所鄉長室,拜託鄉長陳志謀能幫忙盡快核撥工程款,鄉長 陳志謀回應「好啦,好啦」等語,嗣於100 年3 月16日灃 碩公司接到公所通知,旋開立268 萬1127元之發票向公所 請款,以鄉長職權核撥後給付,為答謝陳志謀林慶緯於 100 年3 月間之某日交付該工程款之5 %即13萬4000元予 林献春,由林献春龜山鄉公所鄉長室,陳志謀基於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筆賄款收受。嗣該工程 於100 年4 月13日完成竣工驗收,最後工程餘款為194 萬 5743元,灃碩公司於100 年4 月27日開立194 萬5743元之 發票(含保固金4 萬6269元),向公所請款,該工程款亦 經鄉長核定後順利撥付,林慶緯即循前例,依工程款5 % 計算即9 萬7287元,湊足整數為10萬元,於100 年4 月間 之某日,交由林献春龜山鄉公所鄉長室,陳志謀接續前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筆賄款收受,陳志謀自灃 碩公司收到該項工程賄賂共計為23萬4000元。(三)欽友公司部分:
龜山鄉公所於100 年10月14日辦理「100 年度龜山地區公 共設施工程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招標,工程預算 500 萬元,由欽友公司得標。於100 年10月25日下午4 時 10分許,蔡雪珍吳峯明劉建宏王維綸李茂程、楊 永昌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由劉建宏王維綸至桃園 縣龜山鄉萬壽路2 段986 號對面市場的鐵皮屋外,將裝有 15萬元賄款之紙袋交予楊永昌楊永昌收受後,進入鐵皮 屋內,將賄款交予正在鐵皮屋內打牌之李茂程李茂程隔 日上午再將該15萬元賄款拿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內,交付 予陳志謀陳志謀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該15萬元。101 年2 月中旬之某日,劉建宏在龜山鄉 公所遇到鄉長陳志謀陳志謀接續向前開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向劉建宏表示以後賄款不要再透過李茂程楊永昌,直接交予伊即可。欽友公司於同年月20日收到龜 山鄉公所撥付之工程款499 萬7240元後,於同年月21日上 午,由劉建宏打電話聯繫陳志謀表示要至鄉長室找鄉長, 然吳峯明劉建宏並無交付15萬元賄賂之真意,於檢調單 位接獲檢舉後,於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劉建宏吳峯明 至鄉長室後,鄉長陳志謀即引領劉建宏吳峯明至後面的 小房間內,吳峯明即拿出內裝有現金15萬元的賄款,交予 陳志謀,並向陳志謀表示這是工程的尾款,陳志謀收下裝 有現金之紙袋,即將紙袋放入所穿著外套之內襯口袋內, 並向劉建宏吳峯明表示下次要避免以打電話方式聯繫, 會另外約時間等語,即示意劉建宏吳峯明離開,惟劉建 宏、吳峯明步出鄉長室時,旋為配合埋伏蒐證之調查人員 當場查獲,並以現行犯逮捕陳志謀劉建宏吳峯明等3 人,陳志謀為湮滅證據,將吳峯明所交付內裝有15萬元現 金之紙袋,從2 樓辦公室洗手間窗戶往下丟棄,旋為調查 人員發現,並當場查扣該15萬元賄款。
(四)昱盛公司:
龜山鄉公所於98年12月29日辦理「99年度全鄉道路挖掘修 復機動養護(單價發包)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預算金 額950 萬元,由昱盛公司得標,該工程於100 年3 月10日 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案總價為885 萬780 元,第一次工 程款為703 萬6260元,工程餘款金額為181 萬4520元,惟 驗收完成後,公所遲遲未核撥工程餘款,陳經文承受資金 周轉之壓力,遂至龜山鄉公所向鄉長陳志謀陳情,希望鄉



長能幫忙盡快核撥工程款,惟陳志謀陳經文僅係昱盛公 司的員工,不願與陳經文多談,便打發陳經文離開;陳經 文從業界得知黃勝為與鄉長陳志謀熟識,透過劉建宏認識 黃勝為,希望黃勝為代向鄉長陳志謀拜託盡快撥付工程款 ,並表示廠商願意支付15萬元以為感謝,經黃勝為向鄉長 陳志謀轉知陳經文之意思,惟陳志謀未予回應,工程款亦 遲未撥付,陳經文復請黃勝為再向鄉長陳志謀轉達廠商願 意支付30萬元之意,然陳志謀仍無任何表示,幾天後,鄉 長陳志謀才藉詞愛鄉協會(該協會理事長係陳志謀之配偶 陳蔡明鳳)即將成立需要經費,陳志謀、黃勝為於100 年 3 月9 日後之3 月間某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行求、 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黃勝為向昱盛公司轉達 收取50萬元賄款之意,黃勝為自認自己應獲取10萬元報酬 ,遂向陳經文浮報鄉長之意要求60萬元,陳經文應允後遂 提領30萬元、30萬元2 次現金共計60萬元交予黃勝為,黃 勝為在收到陳經文交付之賄款後,即請示鄉長陳志謀要如 何處理,陳志謀指示黃勝為將賄款交予張忠發,黃勝為即 依鄉長之指示聯絡不知情之張忠發,並依約至張忠發位於 桃園縣○○鄉○○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將前開50萬元 賄款交予張忠發,並告知係柏油廠商交付的50萬元,請張 忠發轉交給鄉長陳志謀張忠發雖感到奇怪,但因陳志謀 已事前告知黃勝為會來找他,所以沒有多問,便收下該50 萬元賄款,當日晚上,張忠發即打電話聯繫陳志謀後,至 桃園縣○○鄉○○路000 巷0000號(陳志謀擔任議員時之 服務處),將該50萬元賄款交予陳志謀親自收受(該50萬 元並未入愛鄉協會龜山鄉農會帳戶),公所始於100 年5 月24日撥付工程款予昱盛公司。
(五)黑石公司部分:
龜山鄉公所為辦理「桃園縣龜山鄉行政大樓辦公廳舍整修 工程」,將該採購案分為「規劃監造服務標」及「工程標 」二階段發包,於99年6 月7 日進行「桃園縣龜山鄉行政 大樓辦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細部規劃監造服務」招標,由 高而潘建築事務所以28萬元得標。
⒉黃勝為因與鄉長陳志謀熟識,於「桃園縣龜山鄉行政大樓 辦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細部規劃監造服務」招標前,即向 鄉長陳志謀表示對「桃園縣龜山鄉行政大樓辦公廳舍整修 工程」有興趣,想要找營造廠商來參與。在得知游修信高而潘建築事務所名義標下該規劃監造服務案,為能從中 獲取利益,黃勝為、鄭少熙竟基於為鄉長陳志謀向廠商行 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鄭少熙聯繫游修信



鄭少熙透過朋友得知游修信之聯絡方式後,打電話聯繫 游修信,並向游修信表示係上面(指鄉長)派來的,希望 與游修信合作,並邀游修信北上洽談,游修信半信半疑, 但因為對方自稱係「上面」派來的,也不敢拒絕,遂於99 年6 月得標後之某日,依約至臺北市之某事務所與鄭少熙 、黃勝為碰面,其間,黃勝為、鄭少熙即轉達鄉公所(即 指鄉長陳志謀)要求收取500 萬元賄賂之行求意思,並稱 如果工程上有任何問題,可以找渠解決,還詢問游修信是 否已找到配合的營造廠商,游修信為使配合之廠商可以順 利取得工程,且慮及工程可以順利進行,不被公所刁難, 遂答應黃勝為、鄭少熙之要求,並希望黃勝為、鄭少熙可 以幫忙確定底價不要壓的太低,賄賂金額則經討價後降為 350 萬元,並期約分階段給付。嗣黃勝為將與廠商接觸洽 談之事,告知陳志謀,並轉達廠商希望底價不要訂太低。 另一方面,游修信透過黑石公司工地主任廖敏旭之介紹, 向黑石公司負責人林祈明邀標,游修信向林祈明表示黑石 公司得標後,可以介紹阻尼器相關之下包廠商,並期前備 料,節省黑石公司成本支出,並讓黑石公司順利於40日曆 天之工期內完工,其對價係黑石公司需支付350 萬元予游 修信,另公所部分也要求350 萬元賄賂,共計700 萬元, 林祈明經核算工程成本及利潤後,認仍為可行,遂應允游 修信之要求。嗣龜山鄉公所於99年12月21日辦理「桃園縣 龜山鄉行政大樓辦公廳舍整修工程」招標,由黑石公司以 3480萬元得標,黑石公司並依約陸續支付游修信前述共70 0 萬元之款項。
⒊黑石公司於99年12月21日標得前開工程案後之某日,鄭少 熙即與游修信聯繫,至高雄市左營高鐵站,向游修信收取 175 萬元之賄款,再坐高鐵北上至桃園青埔站,由黃勝為 開車至青埔站接鄭少熙,在車上,鄭少熙向黃勝為短報10 萬元,稱從游修信處收取165 萬元賄賂,兩人並自行商議 各取30萬元作為報酬,其餘才交給鄉長陳志謀,於是鄭少 熙又拿走30萬元,僅交付135 萬元予黃勝為,黃勝為開車 先載鄭少熙返家後,即趨車前往龜山鄉公所鄉長室找鄉長 陳志謀,黃勝為向鄉長陳志謀報告廠商已給100 萬元(扣 除黃勝為分得報酬30萬元,黃勝為又再短報5 萬元),詢 問鄉長陳志謀該如何處理該筆款項,陳志謀表示該筆款項 先由黃勝為暫時保管,但幾天後,黃勝為覺得保管這麼大 筆款項不妥,便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將其中70萬元賄款 交予陳志謀,並表示係黑石公司的賄款,陳志謀未為拒絕 之意,即收下該筆70萬元賄款。




龜山鄉公所於100年2月1日撥付黑石公司第1期估驗款1076 萬4494元後,鄭少熙再與游修信聯繫,並相約在桃園縣青 埔高鐵站碰面,游修信即交付150 萬元賄款予鄭少熙,然 鄭少熙收取150 萬元賄款後,並未告知黃勝為。嗣陳志謀 懷疑黃勝為短報收取廠商賄款之金額,於100 年3 月間之 某日,王祥旭代表高而潘事務所至龜山鄉公所簡報說明阻 尼器的功效,會後,鄉長陳志謀即私下詢問王祥旭廠商到 底給了多少?王祥旭雖嚇了一跳,然仍據實答稱:「已給 鄭少熙350 萬元」,陳志謀聞之,即稱:「我只有收到70 萬元,那有這麼多」,旋打電話叫黃勝為立刻到鄉長室, 黃勝為到鄉長室後,鄉長陳志謀即質問黃勝為稱:「廠商 已經給350 萬元,為何差那麼大」,黃勝為表示伊也不知 道,陳志謀即要求黃勝為、王祥旭負責向鄭少熙把賄款追 回來,並要黃勝為將款項交予王祥旭,由王祥旭負責處理 。數日後,陳志謀因擔心東窗事發,復找王祥旭、黃勝為 至其住處,陳志謀向先到場之王祥旭稱:爾後如果有人問 起,便說秘書已將該筆70萬元款項退還給廠商,廠商已收 到該筆款項等語,黃勝為到場後,陳志謀復再向黃勝為表 示稱:如果有人問起,這筆70萬元已經退還給廠商等語, 惟事實上,陳志謀收取的70萬元賄款,並未退還給王祥旭
⒌黃勝為依陳志謀之指示,向鄭少熙追討廠商已給付之賄款 ,惟鄭少熙一再推託,僅陸續交付50萬元、20萬元、30萬 元現金及20萬元匯款,共計120 萬元,黃勝為又保留了其 中15萬元,於100 年4 月19日,與王祥旭約在龜山鄉公所 後面碰面,王祥旭在友人劉福賀之陪同下,與黃勝為碰面 ,黃勝為示意王祥旭劉福賀上車,在車上,黃勝為將裝 有105 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王祥旭王祥旭再交予劉福賀 清點,在與黃勝為確認金額為105 萬元後,王祥旭、劉福 賀即下車,因游修信先前扣留黑石公司25萬元賄款未給, 為免再生事端,王祥旭復提領25萬元現金,連同前述105 萬元,共計130 萬元,於當日晚上,王祥旭與鄉長陳志謀 聯繫後,在友人劉福賀之陪同下,前往龜山鄉公所鄉長室 ,鄉長陳志謀即引領王祥旭劉福賀至後面的小房間,劉 福賀即將裝有現金130 萬元之紙袋放在腳邊的地上,寒暄 幾句後,王祥旭劉福賀即離去,陳志謀向黑石公司實收 得該工程之賄款共計為200 萬元。
三、許志強擔任龜山鄉公所工務課約僱人員,負責工程監工,竟 圖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監督施工、辦理驗收及工程款審核 之權限,向欽友公司要求收取工程款2 %的賄款,並以「插



乾股」的方式,向欽友公司收取賄款,詳述如下:(一)龜山鄉公所於100 年3 月16日辦理「100 年度龜山地區公 共設施工程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一期」招標,預算金額 944 萬元,由欽友公司得標,許志強擔任該工程監工,欽 友公司為免施工過程遭刁難,蔡雪珍吳峯明即共同基於 行賄之犯意聯絡,於第1 次工程款撥付後之100 年9 月間 某日,由吳峯明開車至灃碩公司附近載許志強許志強上 車後,吳峯明即開車在附近繞行,在車上,吳峯明即交付 43萬元賄款予許志強;另於工程餘款撥付後之100 年12月 10日,許志強開車至欽友公司找吳峯明吳峯明上車後, 許志強開車在欽友公司附近繞行,在車上,吳峯明即交32 萬元賄款交予許志強許志強向欽友公司收取該工程之賄 賂共75萬元。
(二)龜山鄉公所於100年6月間辦理「100年度鄉內區域排水疏 浚工程」,由欽友公司得標,許志強擔任該工程監工,工 程款為188 萬元,欽友公司為免施工過程遭刁難,蔡雪珍吳峯明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2月16日, 吳峯明電話聯繫許志強後,相約在桃園縣龜山鄉自強東路 旁之現代保齡球館前廣場碰面,吳峯明將34萬元賄款交予 許志強收受。
(三)龜山鄉公所於100 年10月14日辦理「100 年度龜山地區公 共設施工程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招標,工程預算 500 萬元,由欽友公司得標,許志強擔任該工程監工,欽 友公司為免施工過程遭刁難,蔡雪珍吳峯明共同基於行 賄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2 月20日,由吳峯明許志強約 好2 月21日交付賄款35萬1200元,惟尚未交付,即為檢調 人員於101 年2 月21日搜索欽友公司時,查扣該筆賄款。四、楊永昌擔任龜山鄉公所工務課約僱人員,負責工程監工。龜 山鄉公所於100年5月9日辦理「100年度全鄉營建廢棄物清運 (單價發包)工程」,預算金額為90萬元,由欽友公司得標 ,楊永昌擔任監工,楊永昌竟圖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監督 施工、辦理驗收及工程款審核之權限,向欽友公司要求收取 賄款,而欽友公司為求施工過程不被刁難,蔡雪珍吳峯明 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於工程款撥付後之100 年12月16 日,由吳峯明開車至龜山鄉公所楊永昌楊永昌上車後, 吳峯明開車在附近繞行,在車上,吳峯明將11萬8000元賄款 交予楊永昌收受。
五、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 站調查官,於101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龜山鄉公 所鄉長室內,陳志謀收受欽友公司吳峯明劉建宏交付之賄



款後,當場查獲,並扣得千元紙鈔150 張計15萬元之賄款, 復陸續搜索陳志謀住處、許志強住處、楊永昌住處、欽友公 司、灃碩公司、昱盛公司、路宜公司、黑石公司及安提阿公 司等處所,查扣陳志謀住處保險箱內現金30萬600 元、欽友 公司尚未交付許志強之賄款35萬1200元及相關投開標資料、 帳冊及存摺等物,許志強並於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 得109 萬元。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證據能力
被告等6 人及其辯護人分別全部或部分爭執證人趙振銘、魏 麗娟、傅璧玉劉建宏林慶緯邱宜靜林慶吉林献春蔡雪珍陳俞遠王維綸陳經文張忠發、林祈明、王 祥旭、游修信劉福賀於調查站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經查 證人趙振銘、魏麗娟、傅璧玉劉建宏林慶緯邱宜靜林慶吉林献春蔡雪珍陳俞遠王維綸陳經文、張忠 發、林祈明、王祥旭游修信劉福賀於調查站之證述,係 被告等6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核均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及其他法律所定傳聞證據得為證 據之例外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詞,性質上固屬 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 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 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 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 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 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有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 共同被告許志強楊永昌李茂程、黃勝為、鄭少熙於檢察 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被告陳志謀及其辯護人雖以 欠缺對質詰問屬傳聞證據而爭執其證據能力(見矚訴卷一第 186 頁至第188 頁),惟並未具體指摘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 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認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許 志強、楊永昌李茂程、黃勝為、鄭少熙於檢察官偵查時具



結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 自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 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及可能性之證據 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 有無,具有關聯性,並有調查之可能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 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 明之事項已臻明確,自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依聲請 為無益之調查,並無違法之可言(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 字第3336號判決意旨),而被告陳志謀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 秘密證人陳小柔,惟檢察官起訴時未以陳小柔證述為證據, 且按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645號判例之意旨:「『陷害教 唆』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 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並實行犯罪,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 予以逮捕偵辦,因查緝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 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 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 有證據能力。」是可知「陷害教唆」係以司法警察之不正當 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此依後述說明:被告陳 志謀100 年10月25日已先收受該工程第1 筆賄款15萬元,調 查局以蒐證及通訊監察譯文向法院提出搜索票聲請書,而劉 建宏、吳峯明於101 年2 月21日交付被告陳志謀15萬元,雖 係配合調查人員蒐證,並無交付該15萬元之真意,惟被告陳 志謀原即有收受賄賂之犯意,並已就該工程收受第1 筆賄款 15萬元,則劉建宏吳峯明逾101 年2 月21日配合調查取證 而交付15萬元,即無陷害教唆之問題。被告陳志謀及其辯護 人聲請詰問證人「陳小柔」以調查是否陷害教唆,依上開說 明,即無必要。
貳、實體事項
一、安提阿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陳志謀固坦承指示被告蔡文祺聯絡安提阿公司,請 安提阿公司捐款給龜山國小少棒隊,事後蔡文祺回報對方願 意捐款20萬元,並請蔡文祺回去找校長拿10萬元發給家長, 後把餘款2 萬退還給校長,然矢口否認有何藉勢藉端強募財 物犯行,被告陳志謀及其辯護人辯稱:安提阿公司所辦理之 南崁溪上游(中正公園至長壽路)河岸綠美化工程尾款在10 0 年6 月13日12時8 分完成匯款,故早在該日之前即已完成 動支程序之核章,並無何拖延或刁難;被告陳志謀並未以強 迫、恫嚇方法強令安提阿公司捐款20萬元,不構成藉勢藉端 強募財物罪;陳志謀並未收取任何捐款款項,10萬由龜山國



小少棒隊使用,8 萬發給少棒隊加油團家長,2 萬退回給龜 山國小校長云云;被告蔡文祺固坦承受陳志謀指示前往聯絡 魏麗娟,請其捐款龜山國小少棒隊捐款30萬元,後趙振銘僅 同意捐款20萬元,經回報請示鄉長陳志謀同意後,魏麗娟表 示要核撥款項才有錢捐款,同日即100 年6 月13日下午魏麗 娟到出納確認款項,我陪同魏麗娟領錢,同日下午帶魏麗娟 前往龜山國小捐款20萬交付給校長傅璧玉,並依指示取回其 中10萬元交給陳志謀等語,然矢口否認有何藉勢藉端強募財 物犯行,被告蔡文祺及其辯護人辯稱:其不知捐款跟工程款 有何關連?其只是傳令兵角色,奉命行事云云,經查: ㈠證人趙振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安提阿公司所辦理之南崁溪 上游(中正公園至長壽路)河岸綠美化工程,於請款確實有 遭到刁難,該工程分三次計價,前兩次請領時,因為工程會 有來督導查核,請款還算順利,第3 次的部分,我們是99年 12月竣工,在100 年3 月完成驗收,一直到5 月公所才請我 們檢具發票辦理請款,本來正常程序應該1-2 天內公所就可 以撥款給我們,但是公所遲遲沒有撥款給我們,我太太魏麗 娟就去鄉公所詢問,我自己也有問承辦人員許志強許志強 說公文壓在鄉長陳志謀那裡,說如果我們有辦法就去找鄉長 ,我自己是沒有去找鄉長,但是這段時間我太太跟公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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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安提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