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0號
SCDA,108,簡,10,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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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政杰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8年1月29
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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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