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
原 告 王健行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補正提出,並提出
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提
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具原告繳納。
(二)另依同法第 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之規定,起訴
狀應記載⑴當事人【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與機關之關係)】;⑵應為之聲明【記載原處分及訴願決
定日期及字號及法院應為如何判決】;⑶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⑷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均未見原告記載並附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