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李思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 表 人 彭惠珠
訴訟代理人 傅楷婷
莊証傑
程嘉惠
獨立參加人 徐宜芬
徐素芬
梅祖頎
黃寶妹
呂美華
羅春香
王月雲
雷陳素珠
張素珍
陳文肇
郭松齡
胡梅秀
陳美惠
陳永城
鄭春棋
郭淑卿
温婉均
曾美珠
李秋妹
陳建忠
王哲男
柯文金
黃國雙
楊水柱
黃銀雪
陳本軒
梅祖穎
汪美都
蔡碧玉
呂煒陞
楊振華
許秋保
林文燦
陳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27號行政訟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 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 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 236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107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地價稅事件,起源於原 告向被告申請就渠等所有之坐落新竹縣○○市○○段 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單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經被告 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5日以當事人對於占有事實仍有爭 議為由,函復原告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原 告接獲上開回覆後提出申訴,經被告於104年1月13日以新縣 稅土字第1030029814號函否准原告申請(見原處分卷第95頁 以下),原告不服向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後,經該府於104 年6月12日以府綜法字第1040082020號函附之案號0000000-0 號訴願駁回決定(見原處分卷第110頁以下),原告不服向 本院提起本件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
三、經查,原告前曾於 106年10月18日向訴外人新竹縣政府申請
確認渠等所有之系爭土地是否屬新竹縣政府建設局67竹鄉建 85號建造執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經訴外人新竹縣政府於 106年12月4日以府工建字第1060165939號函復系爭土地屬建 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原告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後 ,經該部於107年3月26日以台內訴字第1070009059號訴願駁 回決定,原告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 訴訟,經該院於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現由該院以10 7年度上字第 927號受理在案等節,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 608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見本 院107年度簡字第 34號卷),茲因本件裁判之前提,牽涉系 爭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到庭兩造復同意本件停止訴訟以待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27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確定,依前開規定,爰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