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2號
SCDV,108,訴,82,2019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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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翁思永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 
訴訟代理人 蔡宜瑾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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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