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號
SCDV,108,訴,24,2019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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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唐之明 
即 被 告 唐者紘 
即反訴原告 唐好澐 
      唐葉平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金鳳趙麗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28,000 元(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
段000 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74,283 元(土地《2,700 元/ ㎡×1570㎡×
165.29/1570 》+房屋《4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3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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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