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號
SCDV,108,訴,24,2019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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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唐之明 
      唐者紘 
      唐好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金鳳趙麗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108 年度訴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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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