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郭仁章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7萬5,4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8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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