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0號
SCDV,108,補,290,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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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吳永春 
      林慶龍 

      林淑女 
      沈林春女
      吳雲蘭 

      吳秀桃 

      吳秀娥 
      吳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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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