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吳永春
林慶龍
林淑女
沈林春女
吳雲蘭
吳秀桃
吳秀娥
吳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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