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胡子堯
温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沛穎即林銀珠、彭春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