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興達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渝、曾炳煌、陳怡臻、何玉卿間確認擔保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共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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