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劉志良
徐元鳳
郭明河
黃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劉志良、徐元鳳、郭
明河、黃淑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
別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應
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50,500元、70,300元、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