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1號
SCDV,108,補,271,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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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劉志良 
      徐元鳳 

      郭明河 
      黃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劉志良徐元鳳、郭
明河、黃淑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
別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應
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50,500元、70,300元、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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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