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肆仟肆佰元,訴之聲明
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合計訴訟標
的金額及價額共為肆佰伍拾壹萬伍仟捌百元,新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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