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5號
SCDV,108,補,245,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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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林棋煇 
聲 請 人 林奇忠 
聲 請 人 林春香 
聲 請 人 林春燕 
聲 請 人 林淇富 
聲 請 人 林淇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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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