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林棋煇
聲 請 人 林奇忠
聲 請 人 林春香
聲 請 人 林春燕
聲 請 人 林淇富
聲 請 人 林淇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