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6號
原 告 高業航
被 告 姚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曾經是同一個LINE群組之網友,並且都是「批 踢踢實業坊PTT .CC 」(下稱PTT )「PokemonGO 」板的 板友,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於PTT 的PokemonGO 板 文章「https://www.ptt.cc/bbs/PomemonGO/M.000000000 0.A.F2B.html」用原告帳號「hidog 」推文「hidog :我 M 型禿所以討厭M 這個字」後,被告以其PTT 帳號「sata n04 」推文「satan04 :M 型禿?ㄅㄊ旋律明明就是已經 貫通前後腦」辱罵原告禿頭貫穿前後腦;原告禿頭情形並 非貫穿前後腦,並且「禿頭貫穿前後腦」也非合理評論外 表,而是使原告難堪,羞辱原告,侵害原告人格權。因為 原告跟被告曾經與該板板友聚餐,與會成員均知道「hido g 」即為現實中的「高業航」,故被告行為足以造成原告 現實中的名譽遭到侵害。而上述的「ㄅㄊ」為「變態」之 意,「旋律」則為漫畫獵人中的角色,其造型為嚴重的禿 頭,被告亦以此嘲笑原告禿頭,有貶損人格之意。(二)再查,被告並於106 年7 月25日,加入約有180 人的line 群組「新北PM GO 」後,以被告LINE帳號「Jacob 」轉貼 網路文章連結「https://www.ptt.cc/bbs/PokemonGO/M.0 000000000.A.014.html」(下稱系爭文章),任何群組內 的人都可以透過該連結看到系爭文章,標題為「〔心得〕 pokemon go常見FAQ 」(下稱系爭討論串),該文章以虛 構事實「5/30的說法:被盜帳號」、「現在的的說法:共 用帳號」指謫原告說謊,並以「看來,是個說謊成性的朋 友呢。」辱罵原告「說謊成性」,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 足以讓原告客觀社會評價遭到貶損;被告轉貼文章的行為 侵害了原告人格權。原告未曾說過自己被盜帳號,並於10 6 年6 月18日於系爭討論串文章「https://www.ptt.cc/b bs/PokemonGO/M.0000000000.A.0B3.html」留言表示:「 我哪句話說自己被盜帳號?」公開澄清自己未說過被盜帳 號一事。被告為PokemonGO 板板友,應可對系爭文章內容
做查證;然而被告明知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仍轉貼文章, 應屬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在轉貼文章前曾說「我喜 歡看戲不行」,故被告目的是讓原告出糗,亦屬故意侵犯 原告名譽權。被告轉貼之文章曾造成其他板友也認為原告 說謊成性,而導致原告被眾多網友在系爭討論串辱罵;例 如網友「Swoosh」在系爭討論串文章「https://www.ptt. cc/bbs/PokemonGO/M.0000000000.A.388.html」辱罵「堂 堂鍵鼠大板板主,說謊成性的飛狗,唉」;網友「ewql27 」亦在上述文章辱罵「看來是個說謊成性的狗呢」;因此 讓原告精神上相當痛苦,出現嘔吐、失眠、焦慮等症狀。 原告先在106 年7 月25日就診,經醫生確診為「適應障礙 症」。被告轉貼文章的行為使得原告病情惡化,並在107 年1 月6 日再度就醫。被告前揭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權 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新臺幣(下同)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以PTT 帳號「satan04 」推文「satan04 :M 型禿? ㄅㄊ旋律明明就是已經貫通前後腦」,並無辱罵原告之意 圖,且形容禿頭的狀態應該算是中性的內容,被告認為沒 有侵害到原告權利,至於被告當時這句話並沒有特別的意 思,而旋律確如原告所舉是一個卡通人物,被告會這樣講 是因為原告的程度與旋律比起來差得非常遠,原告禿頭的 程度很淺。評論外觀在網路上可能會稍微誇示,應該也沒 有妨害名譽的問題,網路上的言語並不實際會影響到原告 之名譽。
(二)又被告與原告原為同一LINE群組之網友,且均為「批踢踢 實業坊PTT .CC 」(下稱PTT)「PokemonGO 」板之板友。 因原告於106 年6 月17日下午1 時18分以其PTT 帳號hido g 發表名為「心得Pokemon go常見FAQ 」之文章,是另一 網友bmw 3633認其內容與事實多有不符,故於同日下午4 時19分發表名為「Re :心得Pokemon go常見FAQ 」之文章 ,指出原告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處,發表後引起板友熱烈 討論,部分板友發覺原告使用作弊軟體程式進行遊戲,亦 即俗稱之飛人,但原告卻辯稱其係「手機壞掉」、「帳號 被盜」、「共用帳號」等語云云,網友bmw3633 於翌日發 表名稱為「說詞反覆:水里佔塔」、「說詞反覆:飛人雷 丘」之文章。次查,於原告發表系爭文章後,亦有其他玩 家網友留言:「飛狗教人如何檢舉飛狗,很是諷刺」、「
怎麼不確認好再發」、「朝聖飛狗露餡」、「飛狗不會發 文就刪掉好嗎?」等,足認原告發表系爭文章之內容確實 非無爭議。網友bmw3633 除修正原告發表文章之部分內容 外,亦提出問題再自答,原告則留言:「之前就回過了, 5/30那段時間手機摔壞,維修中連線都沒開」、「我當時 人不在宜蘭,他們亂猜的吧」,之後其他玩家稱:「我記 得喔,你說你不在南投喔」,原告留言:「我只知道我那 天手機壞了沒辦法玩pkgo orz」,其他玩家稱:「飛人被 抓到了還不承認喔」、「就當飛人還不承認自己是飛人又 發文高調可投訴飛人的資訊」等,之後原告就與網路上眾 多玩家辯論,足認bmw3633 貼出上開「說詞反覆:水里佔 塔」、「說詞反覆,飛人雷丘」、「說詞反覆」、「看來 ,是個說謊成性的朋友呢。」之文章及留言非無憑據,且 討論者亦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轉貼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有 任何妨害名譽及侵害其人格權、名譽權之意。又原告就前 情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罪之告訴,案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269 號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 檢察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3486號駁回再議處分在案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前揭推文內容侵害其名譽人格權,應賠償其所 受非財產上損失2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茲析述如下 :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又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行為 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必以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 失,客觀上行為具有不法性並致他人權利受損害為要件, 若其中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所謂侵權行為可言,不得
依上開規定訴請損害賠償。另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 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 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參照)。再按所謂名譽受損害,必 須依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而言(最高法 院58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參照);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若侵 害之手段為語言,自應衡量該言語是否使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故應綜合審酌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 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對話人雙方之關係, 以及對話內容等,不應僅截取片段內容以為判斷,避免失 之偏頗。又「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 、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 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 之程度而言。
(二)原告主張被告推文「M 型禿?ㄅㄊ旋律明明就是已經貫通 前後腦」等文字,對其人身污辱。惟查,依原告所提前揭 PTT 留言文章截圖(見本院卷第12頁),顯示係有網友先 推文「M 臭了ㄇ? 」後數則,原告再推文「我M 型禿所以 討厭M 這個字」,再數則後,被告推文「M 型禿?ㄅㄊ旋 律明明就是已經貫通前後腦」,其他及中間之留言則均與 原告所指遭貶損之言語或內容無關,可見「M 」或「禿」 之相關字眼並非由被告先提起,而是原告先表示不喜歡「 M 」字及表示自己有「M 型禿」後,被告再推文表示其意 見,已難證明被告係出於侮辱故意、無端地針對原告個人 做人身攻擊。又,「禿」字,係形容物體沒有毛、髮、草 木、枝葉等,例禿頭,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著有釋義( 見本院卷第195 頁),是以,形容一個人頭上沒有毛、髮 ,會以「禿頭」稱之,依前揭推文可知是原告先留言「我 M 型禿」等文字,始有其後被告之推文,衡情無論原告在 真實生活中有著如何的頭型、髮型、或毛髮如何的多或少 ,原告自己既先推文表示「我M 型禿」,則被告就「禿」 字一詞再加以誇大延伸,也僅是在「禿」字上做文章,亦 即,「M 型禿」是形容「禿」、「貫通前後腦」也是形容 「禿」,凡沒有毛髮者既皆可以「禿」字形容,當原告自 己先以「M 型禿」表示意見,自無法主張真實生活中自己 毛髮多或少而不許他人就「禿」字表達意見;且被告所為 上開推文也只在形容禿頭,並未對原告個人為任何評價, 原告主張被告在羞辱原告云云,已難可採。原告雖稱被告
所用之「ㄅㄊ」語詞為「變態」之意,「旋律」則為漫畫 獵人中的角色,其造型為嚴重的禿頭,被告以此嘲笑原告 禿頭,有貶損人格之意云云。惟承上說明,「禿」字係形 容沒有毛髮,以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被告上開「M 型禿 ?ㄅㄊ旋律明明就是已經貫通前後腦」之推文,無法即得 出原告是嚴重禿頭之心證,難單以原告主觀感受即認被告 侵害其名譽;又縱使被告是指原告嚴重禿頭,惟「稍微禿 頭」與「嚴重禿頭」既均在形容沒有毛髮狀況,亦無法以 「嚴重禿頭」因反於真實情況,而認有羞辱之嫌。至「ㄅ ㄊ」一詞本為網路誇大用語,或許激烈,尚屬未逾目前社 會生活合理範圍,縱使原告主觀上感覺不舒服,惟此不友 善的誇大形容,並未逾越形容「禿」字之範圍,也未對原 告其人加以形容或攻擊,屬應予容忍之適當評論。是以, 本件不問事實真偽,均難謂被告上開推文係不法侵害原告 之人格權。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三)原告復主張被告轉貼網路文章連結至系爭文章,而文章中 之討論串有不實之「5/30的說法:被盜帳號」、「現在的 的說法:共用帳號」、「看來,是個說謊成性的朋友呢。 」、「說謊成性」推文辱駡原告,足以使原告客觀社會評 價遭到貶損,被告轉貼行為侵害原告人格權云云。惟查, 原告使用之「hidog 」並未達到只要觀其代號、暱稱必知 其人為原告本人之顯著程度,原告亦未證明該帳號或綽號 「嗨狗」已等同於原告姓名之辨識程度,或該網站上有足 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即係 原告本人,則被告將他人網路討論文章放在LINE中連結, 是否使連結後觀看系爭文章及討論串之人,即清楚文章內 「hidog 」之人即原告本人一節,已有疑問。再者,依原 告所提出之點入被告轉貼網址連結後之文章(見本院卷第 161 至165 頁),顯示其內玩家已在討論有人以作弊軟體 使其同時在宜蘭及南投玩遊戲,如同空中飛人一般穿越於 各地空間,嚴重影響遊戲之公平性,而引起討論撻伐,原 告因在其中辯稱「手機壞掉」、「帳號被盜」、「共用帳 號」等,其後網友bmw3633 即推系爭之「說詞反覆:水里 佔塔」、「說詞反覆:飛人雷丘」等文章;惟討論串中亦 有其他網友留言:「查佔塔紀錄其實會查到很多人表裡不 一的事情」(見本院卷第162 頁)、「飛人被抓到了,還 不承認唷」、「耶~hidog 是幹了甚麼壞事~怎麼被昔日 的戰友圍攻阿~~」(見本院卷第163 頁)、「所以飛人該 檢舉! 大家麻煩努力檢舉hidog992211 」(見本院卷第16 4 頁)、「圈外如我都看懂了,就是有飛狗被抓包,卻有
打死不承認」(見本院卷第165 頁)等,是依點入後所見 之系爭文章之內容觀察,原告所指不實之推文內容並非毫 無爭議,其他網友所述亦非無憑無據。再查,原告對前揭 推文「說詞反覆:水里佔塔」、「說詞反覆:飛人雷丘」 文章之該名帳號bmw3633 之網友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亦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潮簡字第437 號簡易判決, 認該網友所述非無憑據且可受公評,而駁回原告之訴,有 該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6 至201 頁),是以,原 發表文章之人已難認有虛構事實或惡意所為,則被告單純 轉貼之行為,更難認有何貶損原告人格之動機,而有妨害 名譽及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之行為。末以,原告就上 情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罪之告訴,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269 號為不起訴處分及臺 灣高等檢察署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3486號駁回再議處分 在案,有處分書2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6 至123 頁 ),亦認原告並無足夠事證可以證明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 舉措,而與本院前開認定結果相同,益徵被告此部分之行 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無訛。則原告此部分主張,殊乏所據 。
(四)綜上,原告僅以被告有為上開言論或貼文之客觀事實,主 張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之侵權行為云云,洵不足採 ,被告抗辯無侵權行為等語,堪予採信。準此,本件因原 告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人格權之情形 ,則其訴請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尚不構成對原告之侵權行為, 詳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 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