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24號
SCDV,108,建,24,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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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岳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怡 
被   告 詹益文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 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對其與被告所簽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之法 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前開合約第8條第2項約定:「因 本合約衍生紛爭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因上開契約涉訟時,已合意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 先適用。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主張既係因上開契約之履約 所生之爭議,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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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岳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