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曾麗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蘇月英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曾蘇月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里0
鄰○○路○段000號),於108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
承人曾麗芳(住:新竹縣○○市○○○村0號)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曾蘇月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曾蘇月英之遺產負
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