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2號
SCDV,108,司拍,5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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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王程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供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新臺幣(下同)428萬元,以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業經登記在案,詎料相對人向聲請人借三筆貸款於請求利 息起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一次清償 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 押貸款契約書、車位證明書、貸放餘額明細(以上均影本) 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二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8年3月6日新院平民政108 司拍52字第0731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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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