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49號
SCDV,108,司司,49,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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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廖宗德即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黃沛聲即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日完結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9 日就任為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裁定准 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8年4月20日,惟公司債權債務尚未完結 ,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3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及107年度司司字第58及187號清算完結展期卷宗審核 ,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 展期至108年10月20日完結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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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沛聲即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廖宗德即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