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04號
SCDV,108,司促,310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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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
債 權 人 彭春吉 
債 務 人 黃怡文 


債 務 人 邱少明 

債 務 人 黃宗澤 

債 務 人 麗慕伊弗溪燕



債 務 人 趙文寧 

一、㈠債務人黃怡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㈡債務
  人黃怡文邱少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元,
  ㈢債務人黃怡文黃宗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
  萬元,㈣債務人黃怡文麗慕伊弗溪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玖萬元,㈤債務人黃怡文趙文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伍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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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