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
債 權 人 彭春吉
債 務 人 黃怡文
債 務 人 邱少明
債 務 人 黃宗澤
債 務 人 麗慕伊弗溪燕
債 務 人 趙文寧
一、㈠債務人黃怡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㈡債務
人黃怡文、邱少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元,
㈢債務人黃怡文、黃宗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
萬元,㈣債務人黃怡文、麗慕伊弗溪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玖萬元,㈤債務人黃怡文、趙文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伍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