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18號
SCDV,108,司促,3018,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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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劉亭華即劉美珠



債 務 人 陳君豪 

一、債務人劉亭華即劉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
  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
  對債務人劉亭華即劉美珠如附表編號1、2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君豪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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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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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631,126元    │108.2.20     │1.845 │自民國108年3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847,079元   │108.2.12     │2.2  │自民國108年3月1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212,982元    │108.3.12     │2.2  │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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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