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8號
SCDV,108,司促,2428,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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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顯杰即林勁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勁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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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