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景南
相 對 人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邦繡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4樓)為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 條之1所 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相對人公 司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民國105 年8 月3 日 竹商字第1050021806號函命令解散,並於105 年8 月26日以 竹商字第1050024402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 序。因相對人公司章程並無指定清算人,而股東會復因出席 股東未達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未能選舉出清算人, 為此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5年8月26日以竹商 字第1050024402號函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 之董事,對於本件有利害關係,得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 選派清算人,程序上要無不合。
(二)又相對人公司業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 105 年8 月26日以竹商字第1050024402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是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之規定,相對人公司自應 進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 無特別規定,且該公司於105 年11月8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因出席股東未達法定發行股份總數,故未選任清算人, 亦有相對人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資料附卷可
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78 號卷宗核閱 屬實。據此,相對人公司確有不能定清算人情形,本院自 得因利害關係之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 (三)再者,經本院於108年4月1 日訊問期日徵詢相對人公司原 任董事即聲請人及關係人鄭興華對於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 人之意願,聲請人表明不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見 本院108 年4 月1 日訊問筆錄) ,而鄭興華經通知並未到 庭,亦未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參酌新 竹律師公會108 年度有意願擔任本院破產管理人律師名冊 ,並電詢劉邦繡律師之意願,經劉邦繡律師同意願擔任相 對人公司清算人,且劉邦繡律師為登錄之律師,具有法律 專業能力,本院選派劉邦繡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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