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19號
SCDV,107,重訴,219,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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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陳曉琳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文菁律師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宣判,惟被告於 108 年4 月23日具狀陳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5 月11 日所核發之106 年度司執字第026289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 債權憑證)中之執行名義㈡,前於105 年2 月16日讓與予第 三人,是以,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相 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系爭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是否仍均為被告?或 已讓與予第三人?若已讓與予第三人,受讓人為何人?並請 檢附相關讓與資料。若並未讓與予第三人,是否仍對於原告 為請求?或同意拋棄部分債權而不行使?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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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