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戴旌凱
即 原 告 戴聖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新豐鄉明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57 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