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7年度,4號
SCDV,107,家訴,4,2019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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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   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   告 黃亞庭 

      黃煜庭 

      黃志博 

      黃志瑋 

      鄧麗娟 

(上五名被告均為已歿之被告黃國津之繼承人暨本件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月娥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   告 林劉玉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   告 黃玉麟 

上一人監護人暨
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被   告 陳炎祥 



      林陳貞 

      陳清標 

      陳振乾 

      陳振坤 

      陳真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0巷0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鄧麗娟為被告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黃國津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 為其妻鄧麗娟、其子女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等 5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之事實,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可佐,堪以認定。是 本件訴訟前因黃國津死亡後,在其繼承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 ,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被告黃國津被訴部分,應由其全體繼 承人承受訴訟。茲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鄧麗 娟等人既迄未均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 准原告之聲明,由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及鄧麗 娟等人為被告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並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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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