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 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 告 黃亞庭 黃煜庭 黃志博 黃志瑋 鄧麗娟 (上五名被告均為已歿之被告黃國津之繼承人暨本件承受訴訟人)被 告 黃月娥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 告 林劉玉霞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 告 黃玉麟 上一人監護人暨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被 告 陳炎祥 林陳貞 陳清標 陳振乾 陳振坤 陳真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0巷000弄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鄧麗娟為被告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黃國津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 為其妻鄧麗娟、其子女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等 5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之事實,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可佐,堪以認定。是 本件訴訟前因黃國津死亡後,在其繼承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 ,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被告黃國津被訴部分,應由其全體繼 承人承受訴訟。茲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鄧麗 娟等人既迄未均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 准原告之聲明,由黃亞庭、黃煜庭、黃志博、黃志瑋及鄧麗 娟等人為被告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並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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