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9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蔡昕翰
李婉聆
洪煜哲
吳祺堯
江金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莉芳
被 告 李晅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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