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0號
SCDM,108,附民,70,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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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9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蔡昕翰

      李婉聆

      洪煜哲



      吳祺堯


      江金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莉芳
被   告 李晅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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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