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30號
SCDM,108,金訴,30,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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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邱志平
被   告 梁騰元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9466號、第9807號、第10243號、第1086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梁騰元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部分經本院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 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固 包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洗錢防制法之制定 ,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 ,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 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 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 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犯罪雖 亦有使國家難以追查犯罪行為人之情形,惟其目的,僅係做 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使用,並無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 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況且,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帳 戶,係由被告以外之詐騙集團成員,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將金錢直接匯入該帳戶內,此純屬於幫助該等正犯實施 詐欺行為之工具,為詐騙行為過程中之一環,並非詐騙集團 先已取得不法財物後,被告方知悉上情,另為掩飾、隱匿該 詐欺所得,而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洗錢,是被告所為,並不 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甚明,公訴人認被 告另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容有誤會,惟聲請人 認此部分罪嫌與上開幫助詐欺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466號
第9807號
第10243號
第10865號
被 告 梁騰元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騰元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 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 事詐欺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不確定故意,竟由梁 騰元獲悉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可賺取酬勞之求職廣告,遂以通



訊軟體 LINE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 JOOR 」人聯繫 洽商細節,雙方談妥以提供 1 個金融機構帳戶即每月領新 臺幣(下同) 1 萬 8 千元之代價,經梁騰元轉知前揭訊息 予其弟梁騰方(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另簽分偵辦)後 ,分別依對方指示變更梁騰元梁騰方所持下列金融機構帳 戶之提款密碼後,由梁騰元於民國 107 年 8 月 7 日中午 某時許,在臺北市林森北路之統一便利商店內,將其所申設 之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臺灣 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戶(下稱元大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及梁騰方所申設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郵局帳戶、王道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以店到店寄送物品方式,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梁騰元前揭所申設之王道銀行 、郵局、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及元大銀行帳戶、梁騰方前揭 所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內,得手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李祈瑩戴宜君陳璿安、李永荃、陳俊良、蔡政益、 喻韻如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梁騰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不利於己供述。 │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梁騰方於偵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中偵查中之證述。 │ │
├───┼─────────────┼───────────┤
│ 3 │(1)證人即告訴人李祈瑩於警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郵局自動│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防機制通報單。 │ │
├───┼─────────────┼───────────┤
│ 4 │(1)證人即告訴人戴宜君於警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合作金庫│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防機制通報單。 │ │
├───┼─────────────┼───────────┤
│5 │(1)證人即被害人汪小芬於警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國泰世華│ │
│ │ 銀行客戶交易明細、內政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6 │(1)證人即告訴人陳璿安於警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郵政自動│ │
│ │ 櫃員機明細表、土地銀行 │ │
│ │ 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告訴 │ │
│ │ 人存摺明細、內政部警政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制通報單。 │ │
├───┼─────────────┼───────────┤
│7 │(1)證人即告訴人李永荃於警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內政部警│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機制通報單。 │ │
├───┼─────────────┼───────────┤
│8 │(1)證人即告訴人陳俊良於警 │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告訴人提│ │
│ │ 供存摺明細影本、郵政自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9 │(1)證人即告訴人蔡政益於警 │附表編號7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國泰世華│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 │(1)證人即被害人韓昱筠於警 │附表編號6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被害人提│ │
│ │ 供存摺明細、轉帳明細畫 │ │
│ │ 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1 份。 │ │
├───┼─────────────┼───────────┤
│11 │(1)證人即告訴人喻韻如於警 │附表編號7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告訴人提│ │
│ │ 供存摺明細、中國信託銀 │ │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 份│ │
│ │ 。 │ │
├───┼─────────────┼───────────┤
│12 │(1)證人即告訴人吳玟誼於警 │附表編號8犯罪事實。 │
│ │ 詢時之證述。(2)告訴人提│ │
│ │ 供合作金庫、台新銀行自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手機 │ │
│ │ 通話紀錄擷取畫面、內政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1 份。 │ │
├───┼─────────────┼───────────┤
│13 │被告梁騰元申設王道銀行、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局、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及元│ │
│ │大銀行帳戶及同案被告梁騰方│ │
│ │申設台新銀行銀行之開戶資料│ │
│ │及交易明細、被告梁騰元提供│ │
│ │LINE 對話內容擷取畫面、電 │ │
│ │子郵件、 7-11交貨便服務單 │ │
│ │各 1 份。 │ │
└───┴─────────────┴───────────┘
二、核被告梁騰元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2 款之洗錢罪嫌、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39 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2 罪 ,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即洗錢罪嫌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 │告訴人 │ │新臺幣) │
│ │ │ │ │
├──┼────┼────────────┼────────┤
│1 │告訴人李│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讀冊生活│於同日晚上 10 時│
│ │祈瑩 │及中國信託銀行等客服人員│4 分許,匯款 │
│ │ │,於 107 年 8 月 11 日晚│26123元至被告梁 │
│ │ │上 8 時 47 分許,撥打電 │騰元申設王道銀行│
│ │ │話向李祈瑩誆稱因交易誤登│帳戶。 │
│ │ │為批發商將扣款 1 萬多元 │ │
│ │ │,需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云│ │
│ │ │云,致李祈瑩依指示操作而│ │
│ │ │匯款。 │ │
├──┼────┼────────────┼────────┤
│2 │告訴人戴│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讀冊生活│於同日下午 5 時 │
│ │宜君 │及郵局等客服人員,於 107│11 分、 5 時 13 │
│ │ │年 8 月 11 日下午 3 時 │分許,分別匯款 │
│ │ │44 分許,撥打電話向戴宜 │25998、24686元至│
│ │ │君誆稱因購書帳單條碼錯誤│被告梁騰元申設郵│
│ │ │,需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取│局帳戶。 │
│ │ │消云云,致戴宜君依指示操│ │
│ │ │作而匯款。 │ │
├──┼────┼────────────┼────────┤
│3 │被害人汪│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佳德鳳梨│於同日下午 5 時 │
│ │小芬 │酥及國泰世華銀行等客服人│17 分、 5 時 27 │
│ │ │員,於 107 年 8 月 11 日│分許,匯款 │
│ │ │下午 4 時 10 分許,撥打 │29989元、29985元│
│ │ │電話向汪小芬誆稱因網路訂│至被告梁騰元申設│
│ │ │單設定錯誤,將將重複扣款│華南銀行帳戶。 │




│ │ │,需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取│ │
│ │ │消云云,致汪小芬依指示操│ │
│ │ │作而匯款。 │ │
├──┼────┼────────────┼────────┤
│4 │告訴人陳│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讀冊及土│1 、於同日下午 5│
│ │璿安 │地銀行等客服人員,於 107│ 時 15 分許、 │
│ │ │年 8 月 11 日下午 4 時 │ 5 時 17 分許 │
│ │ │31 分許,撥打電話向陳璿 │ ,分別匯款 │
│ │ │安誆稱因貼錯商品條碼,需│ 29987元、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 22123元至被 │
│ │ │云,致陳璿安依指示操作而│ 告梁騰元申設 │
│ │ │匯款。 │ 郵局帳戶。 │
│ │ │ │2、於同日下午 │
│ │ │ │ 6時50分許 │
│ │ │ │ 、 7 時 1 分 │
│ │ │ │ 許、 7 時 3 │
│ │ │ │ 分許,分別匯 │
│ │ │ │ 款29987元及 │
│ │ │ │ 存款30000元、│
│ │ │ │ 30000元至被告│
│ │ │ │ 梁騰元申設土 │
│ │ │ │ 地銀行帳戶。 │
├──┼────┼────────────┼────────┤
│5 │告訴人李│詐騙集團成員佯稱 HITO 本│於同日晚上 7 時 │
│ │永荃 │舖及山銀行等客服人員,│7 分許,匯款 │
│ │ │於 107 年 8 月 11 日晚上│26985元至被告梁 │
│ │ │6 時 1 分許,撥打電話向 │騰元申設土也銀行│
│ │ │李永荃誆稱因之前收貨誤簽│帳戶。 │
│ │ │錯誤發票,需依指示至提款│ │
│ │ │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陳│ │
│ │ │璿安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6 │告訴人陳│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讀冊生活│於同日下午 3 時 │
│ │俊良 │網路二手書店及郵局等客服│17 分許、 3 時 │
│ │ │人員,於 107 年 8 月 11 │19 分許、 3 時 │
│ │ │日下午 2 時 24 分許,撥 │22 分許,分別匯 │
│ │ │打電話向陳俊良誆稱因內部│款29987元、 │
│ │ │人員作業疏失,將別人訂單│29987元、123元至│
│ │ │誤設為其訂單,將從帳戶扣│被告梁騰元申設元│
│ │ │款,需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大銀行帳戶。 │




│ │ │取消設定云云,致陳俊良依│ │
│ │ │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7 │告訴人蔡│詐騙集團成員佯稱 TAZZE │於同日下午 3 時 │
│ │政益 │網路商店及台新銀行等客服│24 分許、 3 時 │
│ │ │人員,於 107 年 8 月 11 │33 分許,分別匯 │
│ │ │日下午 1 時 59 分許,撥 │款19987元、 │
│ │ │打電話向蔡政益誆稱因內部│15123元,至被告 │
│ │ │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經銷│梁騰元申設元大銀│
│ │ │商帳戶將重複扣款,需依指│行帳戶。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云│ │
│ │ │云,致蔡政益依指示操作而│ │
│ │ │匯款。 │ │
├──┼────┼────────────┼────────┤
│8 │告訴人吳│詐騙集團成員佯稱 BONBONS│1、於同日晚上9 │
│ │玟誼 │及中國信託銀行等客服人員│ 時 59 分許、 │
│ │ │,於 107 年 8 月 11 日某│ 10 時 2 分及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吳玟誼誆│ 10時5分許 │
│ │ │稱因誤刷其信用卡扣款,為│ ,分別現金存 │
│ │ │解除連續扣款,需依指示至│ 款30000元、 │
│ │ │附近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云│ 30000元及 │
│ │ │云,致吳玟誼依指示操作而│ 30000,均 │
│ │ │匯款。 │ 至同案被告梁 │
│ │ │ │ 騰方申設台新 │
│ │ │ │ 銀行帳戶。2 │
│ │ │ │ 、於同日晚上 │
│ │ │ │ 9 時 26 分許 │
│ │ │ │ ,匯款29987 │
│ │ │ │ 元至被告梁騰 │
│ │ │ │ 元申設王道銀
│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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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