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10號
SCDM,108,聲,510,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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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士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士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 本院更正之,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士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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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