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詩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詩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詩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詩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雖其中編號 1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 罰金之刑,編號 2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2各罪所 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 108年4月2日在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 選「是」(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 聲請易科罰金、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及亦不撤回聲請) 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 1紙附卷可參, 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 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