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43號
SCDM,108,聲,443,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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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官有俊


被   告 陳堯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憲字第27號、108 年度執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有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官有俊因被告陳堯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07 年刑保字第35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 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復有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 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諭知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迨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 保人於該案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 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 行等情,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07 年刑保字第3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 告到案執行函文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 字第163 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拘提照片等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次查,被告及具保人目 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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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