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84號
SCDM,108,易,284,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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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賢



      彭啟豪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
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振賢彭啟豪因欲至新竹市○○ 路000號頂樓右側房間內找尋朋友「葉時語」,卻見147號公 寓樓下大門未開,明知隔壁即新竹市○○路 000號公寓大樓 及 147號公寓大樓均屬他人住宅,仍未經所有權人等之同意 ,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7年6月9日18時 15分許,先從未上鎖之149號樓下大門進入149號公寓內,再 爬樓梯至 149號公寓之頂樓,經由147號、149號共通之屋頂 走至 147號頂樓告訴人孫翊倫所有並實際居住位於頂樓左側 之房間外,再由被告范振賢指使被告彭啟豪攀爬該房間窗戶 無故侵入該房間內,從內部打開該房間之門,進入 147號之 樓梯間,再開啟樓梯間通往屋頂間鐵門門鎖,讓被告范振賢 進入 147號樓梯間之方式,共同無故侵入上開他人之住宅, 因認被告范振賢彭啟豪均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 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孫翊倫告訴被告范振賢彭啟豪侵入住宅 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范振賢彭啟豪已 與告訴人孫翊倫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孫翊倫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67頁),依 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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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