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RIYANUWAT JIRAWAT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執聲字第30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 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551號被告ARIYANUWAT JIRAWAT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0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 惟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部分,據被告陳明 係供己施用毒品所用,與販賣毒品犯行無關,而不予宣告沒 收銷燬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 告於103 年7 月21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0.19公克,保管字號:103 年度安字第258 號,見本院卷第 11頁),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 氣相層析 / 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 司於103 年8 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2頁),上開扣押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