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25號
SCDM,107,訴,925,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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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瓊慧



具 保 人 黃崑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崑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 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 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曾瓊慧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並由具保人 黃崑城於民國107年11月8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 回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 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 ,且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本院刑事報到單2份、送達證 書3份、新竹市香山區公所108年4月24日香民字第108000446 4 號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各 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8年1月19日竹市警三分 偵字第1080001539號函 1份及所檢附拘票2份、拘提報告書1 份暨照片 2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2月15日竹市警 一分偵字第1080003288號函1份及所檢附拘票2份、拘提報告 書1份暨照片 2張等附卷可稽(811號偵卷第40頁、第42頁、 本院卷第30頁、第34頁、第38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48頁 、第57頁、第58頁、第66頁、第70頁、第72頁、第73頁); 又被告及保證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



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 2份附卷可按(本院卷第68頁至第69頁 、第71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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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