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鵬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10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黃湘羚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曾鵬展犯侵入住宅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鵬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下午 5 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新竹縣○○市○○街0 段000 號何孟蒼之住宅前,沿該住宅 水管攀爬至牆垣上,再沿1 樓鐵皮屋頂至2 樓未上鎖之窗戶 侵入屋內,在2 樓臥室竊取何孟蒼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 台、 提袋1 個,得手後於同日晚間7 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至新竹 市○○路0 段000 號NOVA新竹店,以新台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之店長李冠松。嗣何孟蒼返家後發現遭 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件經檢察官劉得為偵查起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陳家欣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